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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们常说的个人所得税“起征点”,其实是“基本减除费用标准”,意为考虑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后作出的税基标准。现实生活中关于起征点的热议,容易给人一种错觉,似乎提高了起征点,就解决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部问题,至少是解决了最为关键的问题。其实,这是一种认识误区。
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,是由一系列相关制度要素、参数构成的,涉及除起征点之外的税制模式选择、税率设计、与税负密切相关的优惠条款,等等。我国个税改革以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,所以考虑个税改革方案绝不能只看起征点如何调整,一定要以系统思维,通盘考虑整个税制设计中的各个要素和参数,寻求既符合改革方向,又具备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。从这个角度出发,个税起征点不能代表个税改革的全部,也称不上最为关键的参数。当然,这是一个必须纳入全面优化设计方案、积极回应百姓诉求的重要参数。
具体来看,假如现行税制一切不变,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,在不考虑“五险一金”情况下,可计算得出,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范围为0.1元至745元,月收入达10万元的纳税人将减税2925元,后者比前者多减2180元。这显然是违背个人所得税调节初衷的。上一轮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,则是结合了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整,在不考虑“五险一金”的假设条件下,对社会成员个税负担的影响是:原起征点2000元以下人群未受益,因为其原来的应纳税额为零;月收入2000元至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是应纳税额下降的受益人群,其中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群获得了最多350元的减税额;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,应纳税所得额则有所增加。虽然上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,未能迈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步伐,但在工薪收入部分坚持了系统性思维,达到了“降低端税负,增高端税负”的结果。
单纯过高提高起征点,还会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,会使我国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明显减少,有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。上一轮个税修法在实施之初,伴随起征点提高,我国个税调节覆盖的社会成员数仅有2400余万人,仅略高于全国总人口数的2%.应防止这种使个税“边缘化”的效应,这也是个税起征点不宜一次性提得太高的重要原因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简称草案)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近日,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举办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专题研讨会。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崮、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等财税专家就个税改革展开讨论。
与会专家表示,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带有改革攻坚性质的直接税改革中的重头戏,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人民的切身利益。此次改革内容丰富,力度很大,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税负,实现公平。
刘克崮表示,个税改革关系老百姓的钱袋子,受关注程度高,要将改革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纵深环境中考虑,要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,要与我国产业发展结构、收入分配调节结合起来,科学合理地稳步推进。他指出,此次改革实质性启动了“综合加分类”的个税制度,具有里程碑意义,提出专项扣除使个税制度更加丰富、公平,税率级次调整和综合所得基本扣除的标准,实现了普遍降负。
“大多数人会得到实惠。”刘克崮表示,对于个税纳税人而言,减负效果明显的是两类人。其中,草案把3%税率级距扩大一倍,现行税率为10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%;大幅扩大10%税率的级距,现行税率为20%的所得,以及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%,扩大了低水平税率的覆盖面。另一部分是适用于45%税率级距的人群,对他们而言,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而获得的收益大于适用3%税率级距的人。
贾康表示,草案改进完善了关于个税纳税人的规定,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类概念,并把非居民的制定标准由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,扩大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。他还谈道,草案增加了对于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出、大病医疗支出、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等的专项扣除,这一改进具有社会多年热议的认识基础,符合国际惯例,将明显提高我国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与负担的合理化,有利于税制公平。
本次改革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,拟将目前分项按月、按次征收的个税征税模式,改为按年综合征收为主、分项按次征收为辅的征税模式。贾康认为,这意味着讨论多年的“综合与分类”个税改革取向终于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。
“这是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突破,也是落实多年来税制改革规划、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,体现了各界人士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意愿。”刘佐表示。他还提到,综合所得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订为每月5000元(每年6万元),同时优化调整税率结构,这两项措施将十分有利于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,明显降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者的实际税负,体现了为中低收入者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、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。
刘佐同时提出,综合所得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,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,如目前分项征税所得的各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,2011年以来中国工资、物价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变化,税率和适用级距的调整等,需要具体测算总体税负变化情况以后进一步论证。刘佐表示,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很有必要,可以弥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不足,从而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。
孙钢表示,在推进个税改革的同时,要结合个税的主要功能——调节收入来看。“从1980年设立以来,个人所得税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。”孙钢认为,相比其他税种,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显得更突出一些,因此并不能一味减少征税范围。他建议,综合所得的个税基本费用扣除额可适当与物价标准挂钩。他表示,适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,个税改革将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命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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